邮件营销服务及保密协议

合同签署双方:

甲方(服务商):罗桂林(EDM.AC.CN EDM营销系统)

      客服电话: 020 - 33552092

乙方(客户):

联系方式:

联系人:

1. 服务内容及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

    e-newsletter 群发(或称邮件群发)服务,甲方通过EDM.AC.CN 邮件营销平台向乙方提供电子邮件(e-newsletter)
群发服务,e-newsletter群发的email地址库由乙方自行录入,电子邮件的格式为txt/html格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1个帐号作为使用邮件营销服务(EDM.AC.CN)的登录帐号,服务的模式是乙方自助操作,即乙方指
定专门人员使用甲方的在线邮件营销系统。电子邮件版面的制作、上传及发送操作由乙方完成

   甲方提供工作时间的电话技术支持

服务资费

服务资费以网站上公布的资费说明为准,甲方可能会调整服务的价格,但已付费的用户仍以当日付费的资费标准收费

当前的资费价格如下:
序号 服务项目 单价(RMB) 服务期限/数量单位 费用小计(RMB)
1e-newsletter群发剩余点数<=50000点 每封每次0.05元
100000点>=剩余点数>50000点 每封每次0.04元
剩余点数>100000点 每封每次0.03元
-
费用小计

2. 服务费支付

乙方须在甲方网站www.edm.ac.cn上自助注册帐号作为邮件营销服务的服务帐号,乙方按照甲方网站www.edm.ac.cn上公布的支付方式(在线支付、银行转账)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支付的多少根据乙方发送邮件的数量由乙方自己决定,每次支付的金额应不低于RMB100元,乙方在支付服务费后,甲方将采用自动(在线支付方式由系统自动完成充值,实时付款实时生效)或手工(银行转账方式,在甲方收到汇款后1工作日之内完成充值)方式对乙方的帐户进行充值,充值后乙方享有www.edm.ac.cn网站上邮件营销服务的所有功能,系统会在用户发送邮件后自动扣除相应的金额。

支付方式:
以甲方网站上公布的支付方式为准,当前的支付方式为:
(1) 在线电子支付 (由系统自动完成充值)
登录 http://www.edm.ac.cn , 可实现在线支付
(2) 银行转账汇款:
帐户名称:罗桂林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江南西支行
帐  号:9558803602164479933

3. 乙方权利及义务

    享有使用甲方邮件平台提供的邮件营销服务的功能(包括邮件上传,邮件地址库管理,邮件群发,邮件群发效果统计等)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技术说明使用甲方的邮件营销平台

   保证邮件发送的内容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乙方所发送的邮件的内容和目标email地址不得侵犯第三方的权益,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

4.甲方权利及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资费说明向客户提供邮件发送服务

   保证邮件营销服务平台(www.edm.ac.cn)的正常使用

   如果由于甲方技术原因导致乙方邮件发送不成功,甲方应当免费负责重新发送不成功的邮件

   由于网络技术及反垃圾邮件网关等多种原因,甲方不保证邮件发送的成功率

   乙方同意在通过甲方技术平台所发出的邮件的最下方可以显示甲方的公司名称、标识、及网址链接

5. 知识产权

5.1. 由乙方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乙方拥有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甲方要努力确保这些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5.2. 乙方确保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均为其合法获得的, 甲方不承担对所直接采用的内容的归属权进行确认的义务 。

6.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乙方注册时间起为合同的起始时间。

7. 合同终止

7.1. 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以下简称“第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刻终止本协议:

另一方停业、清算(事先得到第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解散或关闭;
另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管理,或正面临任何破产程序;
另一方违与约,并且在第一方指出违约后 30 日内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

8. 保密

8.1. 未经他方事先书面许可,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他方的机密信息泄漏给第三方。
8.2.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许可(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必须做出许可),他方均不得就本协议发表任何公开声明。
8.3. 甲方可向其全职及兼职雇员提供机密信息以便开展工作,前提是,雇员同意严格地保守这些机密信息。
8.4. e-newsletter群发中涉及到乙方拥有的所有email地址、除非乙方指定,甲方不得用于本合同服务以外任何用途。

9. 不可抗力

除本协议1、2项下的应付款项之外,如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是因为发生了超出的合理控制能力的事件(下简称不可抗力事件),应免于对其的处罚,前提是该方即时书面通知对方。履行的时间应相应延长一段时间,此时期长短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但此期间不得超过 30 天。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30 天,对方可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0. 争议解决

双方必须依照以下方式解决与该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以下简称“争议”):
声称产生争议的一方必须将争议的详情通知另一方的法定代表。一方通知另一方后,争议在 20 个营业日内仍未解决,则双方均有权要求在此之后的 10 个营业日内召开由有关主管参加的会议讨论争议的解决。
如果在如上规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达成协议,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1. 适用法律及诉讼管辖权

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项均应由中国法律的管辖及解释。

12. 合同版本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罗桂林(EDM.AC.CN EDM营销系统) 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